时间:2020-09-17 00:16:14来源:融易新媒体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东升 通讯员 张俊梅
小区外围商铺起火,物业保安杨大伯赶到现场后踹开店门进入扑救,结果落下十级伤残,医疗费、误工费等数目都不小。可当杨大伯向物业及起火商铺谈起损失赔偿时,两方却互相推脱。杨大伯只好向法院起诉。
近日,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杨大伯12万余元。“我们要让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掷地有声!”法官说,案件的判决给“求保护”的杨大伯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勇猛救火落下十级伤残
为贴补家用,2019年1月,63岁的杨大伯来到云和某物业公司应聘,成为当地某小区保安。
2019年3月29日下午3点左右,杨大伯与其他值勤保安正在小区西门值班。突然,位于该小区外围临近东门位置的一家商铺起火。在物业公司安排下,杨大伯和同事立即赶赴现场。当时,着火商铺的玻璃店门紧锁,杨大伯情急之下,一脚踹碎玻璃店门进入救火。很快,云和县消防队也赶到了现场。
火被扑灭后,杨大伯才发现自己的小腿在踹玻璃店门时被划伤,经医院诊断为血管肌腱神经损伤、右跟腱断裂、右胫后肌断裂等等。在杨大伯住院期间,起火商铺的店主曾送来慰问金500元。
经鉴定,杨大伯构成十级残疾,右踝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为此,他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发生事故时他已超过6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该申请未被受理。
本就是为了贴补家用而当保安,谁料,工作没两个月,看病倒花了不少钱,休息误工更是没了收入来源。杨大伯找到物业公司和起火商铺,希望两方能给予他一定的赔偿,但均遭到拒绝。
是工作义务,且自身也有过错?
“明明是见义勇为,为何会救济无门?”今年年初,杨大伯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及起火商铺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法庭上,物业公司对杨大伯要求的赔偿数额提出疑问,认为“起火商铺属于小区外围,不属物业公司管理服务范围,不应该赔那么多”,而且杨大伯住院时,己方曾垫付过1.5万余元的医药费。
起火商铺的店主则表示,杨大伯的救火行为是他的工作义务,不应该要求商铺来赔偿,“而且杨大伯对破门而入的风险也没有合理判断,是他自己的踹门动作导致受伤,杨大伯自己也有过错”。
法院:
见义勇为受伤,自身不存在过错
杨大伯作为小区物业公司的保安,第一时间到达失火现场,根据现场紧急情况,出于本能反应用脚踹碎商铺玻璃店门,第一个冲进店内救火,他的做法为避免火势扩大争取了时间。法官认为,从法律上讲,这既是一种履职的义务,也属于见义勇为的“义举”,本身不存在过错,杨大伯无需对自身的损失承担责任。
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双方是劳务雇佣关系。杨大伯收到物业公司的指示去救火,物业公司作为雇主应当对杨大伯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不管着火的商铺是不是在物业的管理范围,都不能免除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公安消防大队对起火原因认定不明,没有证据证明起火商铺是导致火灾发生的责任人。作为最直接的受益人,起火商铺本应该对杨大伯作出相应的补偿。但在后期的诉讼过程中,杨大伯明确表示只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在核定杨大伯的各项损失数额后,判决物业公司在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后再赔偿杨大伯10.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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