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07:34:31来源:融易新媒体
此外,还要看售卖主体是谁,若售卖主体为平台方,则毫无疑问,平台方为违法者,如果平台内经营者是售卖主体,则主要看平台对经营者的行为是否知情,除此之外,还要看经营者是否留下真实的身份信息,如果没有,则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平台方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平台承担的责任一方面是基于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包括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核、身份信息的留存、违法违规情况的上报、对应知明知情况的负责等。基于网络安全法,平台方有网络安全保障的责任,若平台没有履行网络安全义务,明知道经营者在售卖个人信息而放任不管,则在一定程度上可认定为帮助犯罪。
郑宁说,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也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各电商平台应认真履行监督义务,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下架不合规商品,斩断出卖人脸信息的利益链条。
健全信息保护制度
树立信息保护意识
对于隐私泄露售卖的问题如何根除,郑宁认为,应从国家政府、企业、个人三方面抓起,国家应尽快完善公民生物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构建健全的个人信息权利救济和保护制度,明确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范围;在执法方面,加大对企业非法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力度,提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成本;在政府自身成为人脸信息搜集主体时,政府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遵循合理必要原则,并限制公权力的过度扩张,尽可能较少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侵犯。企业在采集和使用人脸数据时,应该遵守以下几个原则:用户同意、数据合规使用、透明性、数据安全保护措施、隐私设计、准确性和用户权利、问责制度。公民个人应树立强烈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随便扫码、注册等。
在朱巍看来,想要解决隐私信息售卖问题,首先要加大处罚力度,其次要将精准诈骗拔出萝卜带出泥,即除了诈骗罪之外,还要看诈骗者是从哪里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要顺藤摸瓜,考虑诈骗背后的问题。除此之外,还要引入新的技术,比如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可以相互验证,每个信息谁阅读了,谁拿走了都是可以留痕的,最好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另外,个人信息,互联网实名制等可以构建统一的网站去储存,而不应该把个人信息放在各个商业网站上,通过统一的网站储存,变成EID,由国家统一管理则更好一些。
隐私信息保护对公民自己来说至关重要,对于公民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隐私信息,郑宁给出了以下几条具体建议:第一,树立强烈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在个人信息有可能要被采集的时候,要尽可能询问采的原因和用途,是否有合法依据,以及数据搜集方对数据安全的保护措施。第二,不要随便扫描二维码,不要随便把自己的验证码发给别人。第三,不要随便加微信和点链接,不要在非正规的网站上注册。
朱巍认为,一方面,公民不要随便在“三无”网站上注册信息,不要随便扫描二维码,不要轻易点开他人给的链接。另一方面,一旦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出现错误、受到更改、发生遗漏、或者超出了网站平台使用个人信息的范围等情况,公民可按照法律规定举报或向平台提起诉讼。
朱巍提醒,对于个人来说,公民要学会行使注销权和安宁权。注销权是指公民不再使用某App时,不仅要卸载还要注销,以此消除App中的个人信息;安宁权则指拒收广告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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