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03:42:42来源:融易新媒体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余东明 实习生 张海燕 吴肖涵
心仪的理财产品屡抢不中,而一款外挂软件却可根据预设条件实现自动抢购,抢先到手,严重损害其他消费者权益。全球领先的互联网财富管理平台陆金所公司也遇到这一情况,两款颇受用户欢迎的债权转让产品被盯上,侵权平台反倒扯着“陆金所”的大旗自称是官方返利平台。
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宣判了这不正当竞争金融案件。一审公开宣判:侵权平台陆智投公司立即停止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
陆金所的注册用户已突破4000万人,被侵权的正是其全资子公司。二者均开设有金融服务网站及手机应用,债权转让产品交易是其中较为热门的服务。为抢购债权转让产品,会员需经常登录上述网站或手机应用,频繁刷新关注债权转让产品信息。
而一款代购工具“陆智投”,可以使用户在登陆后,无需关注平台发布的债权转让产品信息即可根据预设条件实现自动抢购,并先于手动抢购的会员完成交易。不仅如此,该代购工具能还通过手机应用、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小程序实现抢单功能。对外,“陆智投”还公开宣称“陆金所”是其返利平台。
在本案中,陆金所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平交易规则,还使自己通过会员制度建立的市场优势损失殆尽。同时,“陆智投”代购创造的不公平交易机会,吸引、抢占两原告的客户资源,借此推广其它多款理财产品与理财工具,有违基本的商业道德。
被告陆智投公司则认为,双方所属行业及经营范围均不相同,不存在竞争关系,该抢购服务的使用是在用户授权的前提下,本质上属于代理行为。且双方用户数量差距巨大,代购行为不会对陆金所的正常经营产生不良影响。
经过审理,浦东法院认为,对于不正当竞争之诉成立与否的判别,不应以同业竞争关系为前提,而应着眼于经营者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属性,是否造成了损害并具有不正当性。
在本案中,陆金所发布的理财产品主要特点是数量少、热度高、随机性强。用户为抢购特定的债权转让产品必须投入持续性的全面关注,而这正是两原告作为一种营销模式推出该类产品所期待的结果。这种结果能为两原告带来可观的流量利益。
而本案中,被告为部分用户提供抢购优势的行为,已造成平台流量利益的减损、用户潜在交易机会的剥夺和平台营商环境的破坏三方面的损害结果。同时,“陆智投”为此有过刻意规避两原告监管机制的行为,反映出被告的主观故意。综上,法院给予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否定评价。
此外,被告还涉嫌虚构投资返利。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更有违诚实信用的市场基本准则,依法应受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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