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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政府立法进一步规范“红头文件”

时间:2020-07-28 20:17:34来源:融易新媒体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中全 通讯员 张杰

6月28日,吉林省吉林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此举对提高“红头文件”的制定质量,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据了解,《规定》增设了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条款。除依法应当保密外,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涉及多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起草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

《规定》要求,实施机关可以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后组织实施效果评估,行政措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应当向制定机关报告,由制定机关及时处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前6个月,实施机关应当对是否继续施行该文件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制定机关提出。制定机关决定继续施行的,应当做出延续有效期的决定,向社会重新公布。

《规定》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起草,或者由制定机关组织实施机关(机构)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起草单位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专业技术论证;涉及社会稳定、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规定》还明确,起草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有关单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当进行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共同上级机关决定。

《规定》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予以通报。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备案机构通知其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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