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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再不需准入审批

时间:2020-07-27 04:31:11来源:融易新媒体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芬棉

修订后的证券法创新监管方式,调整了原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事前准入审批的监管体制,改事前审批为备案制。为此,证监会联合工信部、司法部及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规定》共23条,主要规定了备案机构、备案业务范围、备案时点和备案程序等内容,并另附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表格。依据新券法的规定,相关机构从证券服务业务时未按要求备案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为方便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证监会开发了有关备案信息采集系统,待系统上线后,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证券服务机构可通过该系统报送电子备案材料。同时,证监会也将通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等形式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在备案中的程序规范、常见问题等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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