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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面膜类化妆品消费陷阱(2)

时间:2020-07-23 09:48:45来源:融易新媒体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医用面膜擅打“擦边球”

成本低廉大多“卖概念”

《法制日报》记者在一些电商平台搜索发现,不少销售“医用面膜”的商家,在店面首页显要位置标注“产品在国家药监部门进行注册”或是宣传自己有注册证编号。

放大这些产品说明,《法制日报》记者发现,虽然包装的背面会清楚标明注册证编号:×械注准×××××××××××,但是在包装的正面却并未标注“面膜”两个字。并且,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上,输入注册证编号查询这款产品,显示的是经过注册的医疗器械。

也就是说,这些商家打了个“擦边球”,这些所谓的“医用面膜”,其实是医用冷敷贴、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类人胶原蛋白敷料。

据北京一家著名皮肤病治疗医院的专科大夫介绍,“械字号”医用敷料主要针对术后人群,成分十分简单,一般只有胶原蛋白(透明质酸)和一些简单的玻尿酸成分,并没有美白、抗皱、祛痘等功效。

由于面膜生产的门槛低、开发周期短、投入资金少,不少投资者涌入,导致面膜市场的同质化。

“现在是网络上热销哪种面膜产品,线下市场就流行哪种。比如,前几年流行日韩面膜,近段时间流行泰国面膜。”北京一家美容店的老板说。

据该美容店老板介绍,制作片状面膜的成本其实非常低廉,现在的面膜市场都在卖包装和概念,打着红酒、胶原蛋白、燕窝等噱头,其实成分大致相同,有些不良厂家甚至用一种原液调配成各种功效不同的面膜,进行多样化销售。于是就出现了形形色色、花样繁多的“医美面膜”“械字号面膜”,而这些面膜的成本价可以低至每张2元。受巨额经济利益驱使,有些商家打着医疗美容的“擦边球”、乘着“医美东风”混淆视听,让很多爱美人士花着重金,却用着廉价的护肤品。

对新原料实施分类管理

落实相关企业主体责任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于上述“医用面膜”提出了针对性的治理方案,对于化妆品原料尤其是新原料实施分类管理,并对新原料设置监测期。

该条例中多项内容涉及原料管理,将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与已使用的原料,包括明确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原料进行分类管理,根据风险程度高低对新原料实施注册或备案管理,由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禁用原料目录。

该条例明确提出,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它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委员、化妆品技术审评专家徐良认为,该条例根据风险差异将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细化,实施分类管理,即对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祛斑美白剂等高风险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其他风险相对较小的普通新原料则不再需要行政审批而改为备案管理,备案人在网上完成备案即可使用。

该条例对普通新原料的备案管理并不是一放了之,除了在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了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备案应提交的资料要求外,还特别在第十四条中规定,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3年内,新原料的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每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3年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徐良认为,保证使用安全是化妆品原料(包括新原料)管理的底线。设置新原料监测期的举措可以理解为在实施化妆品新原料分类管理、简化普通新原料使用程序的同时,新原料注册人与备案人在新原料上市后必须密切关注其使用的安全情况,落实相关企业的主体责任,切实保证新原料的使用安全。实际上,保证新原料的使用安全,也是保证相关企业的自身利益,促进企业长久发展。

假冒伪劣医疗器械肆虐

监管打击力度亟须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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