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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打赏符合网络服务合同特征(2)

时间:2020-07-06 00:20:09来源:融易新媒体

郑宁说,对于不满八周岁的孩子们来说,因为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参与直播打赏所花费的支出应该退还。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程科认为,如果是未成年人超出自己的年龄、智力范围进行的打赏,其监护人有权索要。

那么,是否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打赏花费都可索回呢?

对此,融易新媒体,郑宁说,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已经自食其力了,那么其观看直播的打赏钱财在不满足合同无效条件的情况下就不能索回。此外,八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打赏数额与其年龄、智力匹配,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这时候也不一定能够索回。

成年人打赏难索回

除非认定合同无效

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成年人巨额打赏主播的也不在少数,倾家荡产为主播打赏的案例并不少见。

上海的翁某因丈夫赵某在2018年4月到2019年1月间花费77万余元购买礼物打赏主播邱某,而将赵某、邱某以及平台诉至法院。翁某认为,丈夫赵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没有经过她同意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打赏给邱某的行为,损害了其利益。

法院认为,赵某和平台之间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平台没有过错,翁某主张丈夫赵某对夫妻共有财产的无权处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且赵某与邱某之间并无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故合同有效,驳回诉讼请求。

无独有偶。2017年6月,安徽的刘某通过某直播平台与主播徐某相识,当月建立了恋爱关系,当年12月双方因琐事分手。交往期间,徐某为获得直播平台封面推荐,经常要求刘某为其打赏刷礼物,刘某为此共计花费44万余元。分手后,刘某将徐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刘某自愿依照有关规定和行业规则登录成为直播平台用户,理应按照约定履行该行业规则制定的权利和义务,其与主播之间互动发生的赠送礼物折算现金的行为,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情形,被告徐某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应得利益具有正当性,故对刘某返还直播赏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纵观许多索要成年人打赏主播所花费钱财的案例,大都没能索回。这是否意味着成年人打赏主播所花费的钱财都不可索回呢?

据郑宁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合同有效,不可索回: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反之,才有可能索回。

在程科看来,索要打赏钱财是否应当予以支持,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网络主播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得打赏人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索要;如果网络主播进行了违法的表演(如淫秽色情),或者与打赏人在私下有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如婚外恋),其获得的报酬属于非法所得,也不受法律保护。

据了解,在索回打赏的案件中,大多打赏人都会把主播和平台共同列为索取对象。对此,郑宁认为,要看谁具有过错,如果单纯是主播的过错,平台无过错,而导致打赏人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这时候应该向主播索回;如果平台和主播均有过错,那么打赏人应该向平台和主播索回。

程科认为,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在于虽然是两个法律行为,但是两者之间的关系可能非常紧密,所以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比如,某人向某个主播打赏违反了公序良俗,但平台并不知情,此时充值行为本身并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只是向主播的打赏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所以只能向主播要求返还。

“现实中,有可能是未成年人为了打赏某位主播,进行充值并打赏,在法定代理人没有追认的情况下,此时因为充值的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所以可以向平台主张退款。还有可能充值行为和打赏行为关系比较疏远,比如未成年人用其父亲的账号里的虚拟礼物打赏了某个主播,充值是他父亲充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这时候出现问题的是打赏行为,所以这个时候只能要求将虚拟礼物返还到其父亲的账户里,并不能直接主张平台退款。”程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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