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26 18:45:06来源:融易新媒体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近日,格尔木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明、李某胜、陈某军、狄某军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8日,生态环境部西北督察局、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海西州及格尔木市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对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进行环保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由青海天普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海西分公司负责运营维护的焦化厂2﹟烟囱环境在线监测设备分析仪与数据采集仪显示数据不一致,涉嫌伪造烟气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
被告人陈某军、狄某军为避免因污染物超标排放被环保部门处罚,授意被告人张某明修改监测数据,后被告人张某明指使被告人李某胜修改了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焦化厂2﹟烟囱环境在线监测设备参数,致使监测数据失真并已同步至环保监控平台。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李某胜、陈某军、狄某军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修改参数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案中,各被告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从不同角度形成了共同的合意,即实施了修改参数的行为,所起作用无主从之分,故不区分主、从犯。鉴于四被告人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依法、酌情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明、李某胜作为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人员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以被告人张某明、李某胜、陈某军、狄某军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不等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