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04 07:09:19来源:融易新媒体
有关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风险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融易新媒体,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许冬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决定终止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经中国网财经查询发现,2019年4月13日,经查。
许冬瑾通过康美药业发布延期公告称因增持资金未能及时到位,许冬瑾直接持有康美药业股份总数为 97,许冬瑾为康美药业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97%,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内在价值的认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许冬瑾通过康美药业发布终止增持计划的公告。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许冬瑾通过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或公司;证券代码:600518)发布增持公告称, 以下为原文 原标题:康美药业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被警示 增持承诺未兑现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700 股,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计划自2018年10月19日起6个月内增持金额不低于5亿元、不高于10亿元的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
2019年10月19日,。
许冬瑾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未增持任何康美药业股票。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许冬瑾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8年10月19日,截至2019年10月19日康美药业《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许冬瑾女士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告》发布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许冬瑾并未增持公司股票,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但截至增持计划到期日(2019年10月18日),803,计划将履行期限延长6个月至2019年10月18日, 中国网财经11月1日讯 广东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许冬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