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7-06 23:48:52来源: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宾阳7月4日讯(通讯员 郑寿文)近日,宾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醉酒开车的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9年3月18日4时50分许,覃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宾阳县宾州镇永祥路由永武菜市方向往百货大楼方向行驶,途经政和路与永祥路交叉路口时,碰撞到一辆正在行驶的出租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出租车上的两名乘客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从送检的被告人覃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2.11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案发后,覃某某与出租车司机及两名受伤的乘客达成和解,覃某某一次性赔偿出租车司机修车费、误工费11500元,除承担两名伤者医疗费18000元外,还分别一次性赔偿5000元和7000元作为两名伤者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出租车司机和两名伤者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覃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在接到民警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覃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