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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防总:防汛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将追责问责

时间:2019-06-05 04:41:25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4日电 据应急管理部网站消息,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近日印发《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指出,在防汛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将予以不同程度的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图:图为5月17日龙岩市连城县揭乐乡连天福铁皮石斛种植基地受灾严重。中新社发 黄水林 摄

    通报指出,近年来,每年汛前国家防总都向媒体通报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名单,目的是为了加强社会监督,增强各级政府行政责任人防汛抗旱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负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通报称,据预测,今年汛期中国气候状况总体偏差,降水呈“南多北少”分布。主汛期长江中下游、珠江和太湖流域可能出现较重汛情,西北地区东部等地可能出现阶段性干旱,登陆中国的台风强度可能偏强,防汛抗旱防台风形势复杂严峻,切不可掉以轻心。

    通报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将予以不同程度的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三)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四)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救灾钱款或者物资的;

    (五)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此外,抗旱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又如何处罚?对此,通报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的;

    (二)擅自向社会发布抗旱信息的;

    (三)虚报、瞒报旱情、灾情的;

    (四)拒不执行抗旱预案或者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的;

    (五)旱情解除后,拒不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七)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抗旱经费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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