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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绍兴市之隐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22〕0072号)

时间:2022-10-21 04:17:20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华 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检违字〔2022〕0072号 当事人名称:绍兴市之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美苏 海关编码:3306969EN6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迎驾桥村653号 当事人委托上海沛荣国际航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品名为菠萝提取物,重量为250千克,货值为FOB4500美元。出口报关单编号为222920220002379320。经查,上述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为2106909090,折算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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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检违字〔2022〕0072号

当事人名称:绍兴市之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美苏

海关编码:3306969EN6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迎驾桥村653号

当事人委托上海沛荣国际航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品名为菠萝提取物,重量为250千克,货值为FOB4500美元。出口报关单编号为222920220002379320。经查,上述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为2106909090,折算人民币货值为30359元,涉及出口检验,当事人未申报出口检验。当事人将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擅自出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643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融易新媒体,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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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绍兴市,之隐,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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