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26 00:24:18来源: 浙江市场监管矩阵微信公众号
大家的用电量是不是高了呢
自2018年以来
国家为了减轻企业用能成本
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但还是有许多终端用户表示
没有享受到降价红利
因为存在部分转供电主体
偷偷加收电费的行为!
我们绝对不允许
看,他们出动了!
日前,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违法收取转供电费用案件,当事人温州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罚76万余元。
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15日间,该物业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按政府定价,而根据松台大厦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同,融易新媒体,分别收取1.5元/度、1.2元/度、1.1元/度、1.05元/度、1.02元/度五个档次电费,多于其支付给电业局的电费共计382357.31元。
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当即立案查处,责令该物业公司清退多收取电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共计764714.62元。
转供电
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通俗的说,由于种种原因,供电企业没有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终端用户的电费没有直接交给供电企业而是交给了转供电主体。目前鹿城区存在的转供电主体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包括小微园区)、物业、写字楼等。
国务院于2019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第七条也明确指出:加大力度清理整治第三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等行为,进一步畅通减税降费政策传导机制,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费用。
为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切实做好转供电环节价格监管工作,确保降价政策红利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组织开展转供电环节电价专项执法行动。
一、执法依据
依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规定,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依据《电力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查处转供电环节价格违法行为。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范围。对辖区内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商业地产(写字楼)、市场等转供电环节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结合本地实际,重点查处小微企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
(二)重点行为。检查2018年4月以来的降价政策是否有效落实,转供电主体多收取的电费是否进行清退,是否整改到位。着重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1、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
2、在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
3、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如:在物业服务费之外以电力服务费等名义重复分摊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对于未安装分表,按面积或以其它方式分摊总表电费的行为,按照“收取的电费不超过向电网公司缴纳的电费”原则核算,多收费用属于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4、其他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
再次提醒大家,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如数清退国家电价降价后多收的电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经提醒告知仍未整改的主体,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