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0 21:25:01来源:互联网
“e看法”了解到,在一些电商条款中,平台或是商家会注明或默认“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然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方超强律师向“e看法”指出,在电商领域,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属于格式条款,而且明显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商家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方超强表示,目前,成熟的平台对于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监管趋向严格,对堂而皇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惩处规则和举报机制也相对完善。
他补充道,需要注意的是,平台必须认识到,类似上述案件的隐蔽性侵权可能已经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重灾区。形式上合规,侵权隐蔽性强,消费者难以举证,是主要特点。他建议平台完善抽奖、销量促销规则,例如建立抽奖等促销活动的特殊报备机制和技术巡查机制,通过平台主动介入,剔除虚假刷单,关联方中奖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