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22 22:56:04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记者秦海峰) 近日,山西省太原市市场监管局发布13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公告,提醒广大市民一旦发现问题食品,可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第一类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中,涉及太原市2家生产经营企业2批次不合格食品。
太原市瑞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批次为2020年9月1日芝麻酱产品,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2020年9月1日生产上述批次芝麻酱50件,每件24瓶,已经全部销售完。经排查,上述产品执行的企业标准Q/TSY 0003S-2018(混合籽类酱)中黄曲霉毒素≤5.0ug/kg使用的是纯芝麻酱的指标,而上述批次产品是芝麻、花生1:1混合型,当事人已经对上述企业标准进行修订,申请备案新企业标准Q/TSY 0003S-2020(芝麻花生混合酱),新企业标准中黄曲霉毒素≤20×花生仁占比%+5.0×芝麻占比% ,即≤12.5ug/kg,目前新标准正在公示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融易新媒体,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2.罚款6000元。罚没款共计6240元的行政处罚。
山西山姆士超市有限公司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山西太行涌泉天然饮用水有限公司批次为2020年7月4日的圣唯思高锶水(饮用天然泉水)产品,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溴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2020年7月25日和9月27日共购进上述批次圣唯思高锶水(饮用天然泉水)96瓶,已全部销售完。经排查,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企业生产流程不规范造成的,已由企业所在地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该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类是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中,涉及太原市5家生产经营企业8批次不合格食品。
太原市小店区肖鲜生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0年11月16日的蔬菜(黄豆芽),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其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和蔬菜(绿豆芽),有1批次被检出其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黄豆芽5斤、绿豆芽8斤,已全部销售完。经排查,不合格原因为生产环节造成的。该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7元;2、罚款2100元。罚没款共计2111.7元的行政处罚。
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滨河苑店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四川广乐食品有限公司批次为2020年9月14日爽口菜(酱腌菜)产品,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由清徐县美特好农产品配送物流有限公司配送共上述批次爽口菜(酱腌菜)20袋,抽样10袋,销售10袋,已全部销售完。经排查,不合格原因是生产企业原料方面问题造成的,已由企业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该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产业路店经销的批次2020年12月09日卤水豆腐(非发酵豆制品),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由清徐县美特好农产品配送物流有限公司配送上述批次卤水豆腐(非发酵豆制品)共10盒,抽样8盒,零售2盒,已全部销售完。经排查,不合格原因是由于生产单位山西绿源亨通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过程消毒不彻底造成的,已由企业所在地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该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太原市万柏林区秀梅馒头店加工制作的批次为2020年11月17日馒头、花卷、巧克力馒头产品,经检验,有3批次被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11月17日制作上述批次馒头300个、花卷200个、巧克力馒头100个,已全部销售完毕。经排查,不合格原因是由于生产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造成的,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3500元。罚没款共计3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