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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二连三犯错!“迪卡侬”又被“点名”了

时间:2020-12-17 17:16:11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广岛) 据天津市消协微信公众号消息,日前,天津市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天津消协”)发出公开劝谕,请“迪卡侬”“狼爪”“Lafuma(乐飞叶)”“哥伦比亚”“THE NORTH FACE(北面)”“猛犸象”“探拓”“富贵鸟”等品牌冲锋衣生产销售企业履行经营者义务,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 据悉,上述品牌冲锋衣生产销售企业使用其他服装产品标准生产,且产品明示吊牌上标称非冲锋衣的产品,却以“冲锋衣”作为产品名称进行销售宣传...

(广岛) 据天津市消协微信公众号消息,日前,天津市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天津消协”)发出公开劝谕,请“迪卡侬”“狼爪”“Lafuma(乐飞叶)”“哥伦比亚”“THE NORTH FACE(北面)”“猛犸象”“探拓”“富贵鸟”等品牌冲锋衣生产销售企业履行经营者义务,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

 接二连三犯错!“迪卡侬”又被“点名”了

据悉,上述品牌冲锋衣生产销售企业使用其他服装产品标准生产,且产品明示吊牌上标称非冲锋衣的产品,却以“冲锋衣”作为产品名称进行销售宣传,并且对消协组织的监督拒不整改。

天津消协认为,上述品牌涉嫌虚假宣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天津消协对以上品牌生产、销售企业进行公开劝喻: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做好售前查明与宣传工作;积极履行企业法定义务。

公开资料显示,“迪卡侬”来自于法国,是体育用品零售商,由米歇尔·雷勒克于1976年创立,第一家店开在法国里尔附近的小村庄恩洛斯。2003年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卡侬公司”)成立,目前有191家分支机构,涉及迪卡侬公司长沙洋湖分公司、迪卡侬公司广州增城广场分公司、迪卡侬公司武汉金银潭分公司、迪卡侬公司深圳石岩分公司等。

中国质量新闻网注意到,迪卡侬公司此前还有多项违法记录,涉及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发布违法广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等。

连续4年因同样的问题被处罚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0〕152020000713 号)显示,经查,迪卡侬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 日起从生产商购入规格型号为2139564 8373466/235mm 的女式运动鞋 168 双。2019 年 10 月 8 日,经上海鉴正皮革质量检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检测,上述女式运动鞋在成鞋耐折性能检验中被判为不合格。除抽检部门买样的 2 双,其他 166 双已全部对外出售。又查,迪卡侬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5 日起从生产商购入规格型号为2746810 8547441/260mm 的男式运动鞋 125 双。2019 年 10 月 8 日,经检测中心检测,上述男式运动鞋在成鞋耐折性能检验中被判为不合格。除抽检部门买样的 2 双,其他 123 双已全部对外出售。

上述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2020 年 8 月 13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对迪卡侬公司罚款 69729.84 元;没收违法所得 29475.06 元。

此外,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浦处字〔2019〕第 152019001389 号;沪监管浦处字(2019)第152018012141号;沪监管浦字〔2018〕第 152018010979 号)、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普市 案 字〔 监 处 2017〕第 070201710434 号)显示,迪卡侬公司因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在2017年至2019年间也被处罚过。

谎称所售食品“低脂”吃10万元罚单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字〔2019〕第 152019001142 号)显示,经查,迪卡侬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3 月期间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巧克力味和酸奶草莓味两种口味的蛋白棒产品时,网页上宣称该产品为“低脂”。上述产品营养成分表显示:巧克力味蛋白棒的脂肪含量为每份(2*30 克)即每 60 克含脂肪 8.0 克,酸奶草莓味蛋白棒的脂肪含量为每份(2*30 克)即每 60 克含脂肪 8.5 克,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的低脂肪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

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

2019年7月1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迪卡侬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万元。

标签:
质量,监督,投诉,维权,消费,财经,文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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