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10 01:19:55来源: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关于陈军经营农药残留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在2020年黄石市黄石港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陈军经营的1批次农产品“上海青”被抽检不合格,按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要求,我局已完成对相关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年9月24日,我局收到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12020H7595的《检验报告》显示样品“上海青”中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9月25日,我局向陈军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陈军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上海青”。经查,该批次“上海青”系陈军于2020年8月24日从位于黄石长江二桥底下的鲜兴蔬菜批发市场购进,采购数量为1件(15千克),采购价格为6.00元/千克,销售价格为8.00-9.00元/千克,进货价总金额为90.00元。在采购该批次“上海青”过程中,陈军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未对该批次“上海青”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索要相关凭证。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认为,陈军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融易新媒体,经营农药残留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陈军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款的规定,对陈军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发生原因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1、食用农产品种植使用农药导致残留。陈军在本案中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导致该批次“上海青”无法追溯。
该店整改情况:1、加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2、完善食品进、出货记录台账;3.配合市场开办方做好食用农产品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截至目前,该店整改情况为合格。
特此公告。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