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08 17:45:13来源:红网
致双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双峰县发生严重大事件,走马街镇人民政府滥用职权调用百数名国家警力,支持龙丰采石场“非法强行损毁”集体土地。
(尊敬的双峰县委网信办领导:请勿将投诉文转发走马街镇基层政府,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然后任由他们敷衍答复了事,谢谢!)
尊敬的双峰县纪委领导: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公正,人人皆知!而双峰县走马街镇基层党政干部,严重对抗国家法律,明目张胆,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基础上,还出动大量警力镇压人民,压迫人民!(因走马街镇之前的一处油砂厂,同样采用镇压甚至伤人事件后,取得了成功,相关主事者未受任何处分,而导致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如不处理,会滋生严重的嚣张风气。)
现时代的和谐社会、法律社会:村民集体被受到压迫(党政干部领导狂言:不同意也得开采,同意也得开采),请求双峰县纪委调查处理,别让走马街镇人民政府做敷衍答复。
一、事件概述:
2020年11月19日,数辆中巴车及众多小轿车,搭载着百数名(村民大概估算)身穿“警察”、“协警”、“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的制服人员,以及走马街镇人民政府、走马责任片区等党政领导干部,入驻龙丰采石场矿区。在龙丰采石场未出示合法的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形之下,不顾事先众多村民的集体反对,以“优化经商环境”的名义,由龙丰采石场多台大型挖掘机,强行摧毁村民的集体土地(自留地及树木)。
村民发现情况之后,几乎所有居家的全组村民,包含老、妇、病、残等前往现场,村民欲靠近拥有合法所有权与使用权的集体土地现场,被强行拉离;有村民用手机拍摄,手机被抢(删除照片视频后已归还)。
(现场有警方用专业摄像机进行了摄像,也有警察配带有执法记录仪,相关部门可以调取现场视频记录。)
二、事件经过简述:
龙丰采石场自入驻桂林村以来,与周边村民集体一直争议不断、矛盾不断。其间与屈湾村多个村民组发生过多次集体冲突事件,甚至期间发生过斗殴事件。桂林村的迷水组村民集体上访维权过;桂林村下陈家组村民在龙丰采石场集体讨要说法时,有村民被恐吓威胁过。
而与上陈家组的灾害矛盾(生态环境、水土流失、毁灭渠道,房屋震裂、水井断水、噪音污染等等),一直持续争议了很多年。走马街镇党政领导干部,曾经多次代替龙丰采石场出面,在未讨论如何解决村民矛盾的情形之下,却要求村民支持龙丰采石场。因为上陈家组村民在矛盾未解决之前,不同意龙丰采石场“非法租用”上陈家的集体土地进行损毁采石,就发生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工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范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批准手续。《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承包方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也规定:开采矿藏需要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明确规定: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以租代征”违法占地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违反了国家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
龙丰采石场的采矿权与上陈家组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二者是相互独立的,取得了采矿许可证,并不等于取得矿区土地使用权。采矿需要使用土地的要依法按照建设用地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而不是与村民签订租地合同。任何形式占有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均为非法行为。
依照以上国家法律条文,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龙丰采石场与村民签订的所谓“租赁协议”(第二期补充协议很多村民未签字),利用租赁农民的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而无效。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