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08 03:29:58来源:红网
邵东市一司机开车撞死不用负刑事责任吗?
本人姓名宁志伟,性别男,年龄50岁,湖南省邵阳邵东人,3个月以前,本人19岁的儿子凌晨3点多钟骑摩托车出去维修摩托车,途中被政府部门公务员驾驶越野小车把我的儿子撞死。事发当天就一口咬定五五同责,至今事实模糊不清并且缺乏实质性的证据还是五五同责,那么处理过程中家属提出的一切质疑和有效的依据和线索并没有解释疑点也未采纳任何线索,整个事情处理太不公道了天理何在,融易新媒体,人性何在,公道何在,这就是草菅人命的冤案一桩,无奈本人没文化也没能力,一辈子老老实实也没出过远门没见过世面,一直都是相信党相信政府永远都是老百姓的靠山秉公执法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个人,如今我这白发人送黑发人,丧子之痛,我儿子的事故处理方法方式到底合理合法吗?公务员撞死人就不要负全责以及主责吗?公务员撞死人为了不影响政府形象或者不影响公务员的前景,就可以颠倒是非无视法律法规统统五五同责而定吗?虽然是交通意外毕竟是人命关天的事,一切事物最起码要符合常理常态的情况才说的过去吧,对家属随口敷衍几句用权力压制,这就成立事故事实和证据了吗?这难道不是在欺压百姓吗!
恳求政府秉公执法事实论事公平公正处理!邵东办案人员并没有给出合理合法的答复以及明确的依据来证明就认定死者的责任,到上一级邵阳复核责任问题我们家属反应出来的一切实情邵阳领导并没有做任何思考就直接下结论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公正,邵阳决定维持原来的责任认定!
试问一下,何为事实?何为证据充分?何为程序合法?责任到底公正在哪里?案发六个小时之后才通知家属,第一事故现场家属完全不知情,六个小时的时间完全可以把所有责任都往死者身上推来个死无对证,再加上关系户保护伞权利压制草菅人命!无视法律法规!以下是事故责任认定书形容肇事者的-《肇事司机在相对方向来车时,车速过快,临危措施不了力,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候,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车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在遇有沙尘,冰雹,雨,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以上是整个事故责任认定肇事司机车辆所有过失仅此而已!真相到底是怎样的情况!故死者家属只能通过案发现场观察以及案发当时的围观群众(有些参与事故现场帮助的群众)的走访调查,认为肇事司机有以下几点的重大责任!
一、肇事司机在夜间相对方向来车会车时未变换灯光一直使用远光灯超速驾驶前行导致肇事车碰撞摩托车发生重大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事发路段限速70.肇事司机涉嫌严重超速及危险驾驶,认定肇事司机超速危险驾驶原因有2点:1.两车相撞后,摩托车驾驶员被反撞回来五十米左右距离,2.肇事司机是在撞击之后才紧急制动急刹车但肇事车任然使出五十米左右距离且撞到一颗小树,再撞上道路之外的光缆井盖的情况下肇事车才被迫停车[光缆井盖高度约150毫米左右]。由此可见肇事车当时的车速远超70,然后肇事者司机临危措施不力缺乏准确性,全面性,发生碰撞前肇事司机并没有做出任何安全避险措施及紧急制动来避免事故发生!有案发当地老百姓家里的监控视频为证!
三、肇事司机涉嫌逆行或严重占道行驶,理由1.事案发后肇事车最终停车位置在逆向道路边缘且半个车身以使出道路之外且由于井盖挡住肇事车停车不然早就飞出逆向道路外边去了。2.肇事车的右前角大灯位置接触撞击摩托车侧面(摩托车前轮完好故排除摩托车正面接触)!
四、肇事司机涉嫌超载有现场群众反应肇事车上有6人或更多(要求交警保存肇事车辆当时途径路段监控调取监控查证肇事者是否超载)或者肇事车上的行车记录仪!但是肇事司机涉嫌毁灭现场证据多日后声称行车记录仪完全空白(待查证)
五、肇事司机发生事故后未能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救护车到案发现场时肇事司机却引导医护人员先行救治自己车上生病的亲戚把病人抬到救护车上之后还停留了几分钟时间才让医护人员查看摩托车驾驶员的伤情状况,并没有第一时间抢救摩托车驾驶员(当时应该还只是伤员)从而导致失去最佳抢救时间和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