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24 10:38:50来源:红网
尊敬的各位公检法领导:
请为我做主,为我死去的母亲伸张正义!!!!!
现向各位领导检举投诉湘潭县交警大队罔顾事实,曲解交通法规,故意弱化肇事车辆罪责,帮助交通肇事者(肇事者家属在政府部门工作)逃避刑责的行为,望各级领导引起重视。
一、草菅人命,划分责任上罔顾事实,包庇犯罪,让交通肇事者逍遥法外。
2020年8月28日7时18分许,陈某(女)驾驶湘CAD60788号小型轿车由Y028公路由雨湖区楠竹山镇往湘潭县方向超过规定速度50%以上(达80%)高速行驶,至云湖桥路段(清风村反帝组)地段时与我母亲罗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我母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湘潭县交警大队不顾《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的肇事车严重超速,在视线良好的前提下,未予避让、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致我母亲当场死亡的基本事实;曲解事故形成原因;混淆交通事故当事人严重超速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忽视肇事者的严重过错程度;拖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时间,将肇事者与我母亲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划为同等责任。
二、以所谓的路权为借口,忽视人权,让生命权置于路权之下。
忽视人民最宝贵的生命权!湘潭县交警大队曲解路权,以机动车有路权就能定同责。我认为:路权仅仅限指机动车!而我母亲为行人,不存在路权的规定!即使机动车有路权也不能忽视安全!更不能理直气壮的撞死了人还以路权为由减轻或逃脱责任?
三、明明是肇事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却反污我母亲。
肇事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减速或者停车瞭望,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在允许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路段,机动车进出时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条款
湘潭县交警大队却反诬投诉人母亲违反该条例!母亲作为骑单车的行人,无端被违反交通法规的肇事者夺去生命,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还被泼违反该条例的污水,天理何在?
四、徇私枉法,草菅人命,忽视国家法制。
湘潭县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多次暗示我们,肇事者不会定主责,企图用所谓的可以调节赔偿来让我们承认同等责任,偏袒肇事者。难道我母亲的生命就不是生命,让肇事者承担主责要负刑事责任就是难为司机?国家的法制就能成为县交警大队勾兑法律与人情的工具?
五、曲解法律规定,企图让规定时速40公里解释为道路设计时速60公里,为肇事者减轻责任。
事发地段前后两端均有限速40公里的标识,且道路为没有中心线的乡道,按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定最高时速40公里。肇事者作为常住该地段附近的村民,每天均需经过该地段,不可能不知道限速规定!相反,其无视法律法规,肆意驾车,漠视安全和生命,作为马路杀手,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码?而多赔钱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是谁给湘潭县交警大队勾兑的权利?
以上情况属实,请求各位公检法的领导,给我一个守法公民,一个失去母亲的孩子一个合理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