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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第2期)

时间:2020-11-19 01:32:27来源: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网站

关于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第2期) 1、南京购好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岔路口分公司经营不合格香辣红棕鱼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该经营户经营上述产品18袋,货值金额为68.4元,已销售18袋,利润为21.6元。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别处商家购入,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第2期)

  关于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第2期)

  1、南京购好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岔路口分公司经营不合格香辣红棕鱼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该经营户经营上述产品18袋,货值金额为68.4元,已销售18袋,利润为21.6元。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别处商家购入,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6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0〕20030号。

  2、南京联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竹山路店使用碟、茶盅处置情况。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户购进“碟”和“茶盅”均800个,因为顾客提供就餐免费使用,没有产生货值金额及利润。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消毒环节造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经营户作出1、责令改正;2、给予警告。

  3、南京指福门餐饮有限公司万达广场分公司使用“碟”和“杯”处置情况。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户购进“碟”和“杯”均为720个,因为顾客提供就餐免费使用,没有产生货值金额及利润。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消毒环节造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经营户作出1、责令改正;2、给予警告。

  4、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上元大街明月天鹅湖花园连锁店经营不合格野山椒凤爪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该经营户经营上述产品30袋,货值金额为945元,已销售16袋,库存8袋,利润为76元。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别处商家购入,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野山椒凤爪8袋;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6元;3、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0〕20110号。

  5、江苏座上客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南京宏运大道分店经营不合格鸭翅包(酱汁五香味)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该经营户经营上述产品5公斤(散装称重),货值金额为658元,已销售5公斤,利润为101.6元。,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别处商家购入,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1.6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0〕20112号。

  6、南京市江宁区涵宇水产品经营部经营不合格黑鱼。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氧氟沙星。该经营企业生产(购进)6公斤,共计6公斤,货值96元,已销售6公斤,共计6公斤。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来源厂家养殖问题,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六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1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0)20038号。

  7、南京市江宁区老范蔬菜批发部经营不合格黑豆芽。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该经企业生产(购进)6盒,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共计3.5公斤,货值60元,已销售6盒,共计3.5公斤。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产品生产环节问题,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5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0)20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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