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4-29 14:36:29来源:杭州网
据了解,国家网信办将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于今年6月在全国主要网络短视频平台全面推广上线“青少年防沉迷系统”,并形成统一的行业规范。
短视频应该如何正确发展?防沉迷系统应该如何建设?《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有关专家。
短视频用户日益增多
保护青少年形成共识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6.48亿,网民使用比例为78.2%。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郑宁认为,短视频从前几年开始就已经成为风靡社会的一种休闲娱乐方式,有关部门对短视频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增强。
据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介绍,现在一些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大多存在让人沉迷的算法。
“之所以这样设置,是出于商业利益考量。有的商家为了获得更多利益,就需要让用户在自己的平台上多花时间,而这样的算法能够提高用户粘度,达到商家的目的。”朱巍说。
朱巍认为,虽然这种设置是出于商业利益考虑,但确实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保护。
郑宁对记者称,短视频和网络游戏有点像,都很容易使青少年沉迷其中无法自拔。因此,网信部门指导网络平台上线防沉迷系统,对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据朱巍介绍,未成年人的自制能力较弱,所以对于成年人来说,具有强烈吸引力的事物,对未成年人的吸引力更大。防沉迷系统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必须使用的手段,全世界范围内都是这样实行的。
“据我所知,在国外,未成年人保护也是互联网监管领域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比如美国,也会鼓励企业上线类似系统,强化家长对于未成年人上网的监控。总体来看,各个国家实施相关政策的目标都比较接近。”郑宁说。
朱巍认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比未成年人的自由选择权更重要。因为大部分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还不健全,所以他们自由选择的权利应当让位于对其权益的保护,应该由家长、社会公序良俗来主导。
利用大数据作判断
强化网络消费监管
《中国青少年互联网使用及网络安全情况调研报告》显示,有超过六成的青少年会使用网络支付。近年来,关于青少年大手笔给主播送礼物的新闻并不少见。
朱巍认为,对于青少年的网络消费行为不必完全禁止,而是应该分情况讨论。民法总则已经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未成年人的年龄修改为8岁以下,而8岁至18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日常网络消费问题不大,但需要有额度控制。
“未成年人的网络消费行为如果在家长监控下进行,且与其智力发展相匹配,那么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涉及大额消费则需要谨慎。应该利用大数据等去判断青少年的网络消费行为,给予家长对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行为的确认时间以及后悔的权利,其实也是给未成年人一个后悔的权利。”朱巍说。
朱巍称,不管是上网时间控制还是网络消费控制,都是防沉迷的内容。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条例》,虽然还未正式实施,但其中已包含“网络防沉迷”的规定。在修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的时候,也有不少专家学者呼吁将防沉迷纳入。
“相关法律法规之所以一再强调防沉迷,是因为防沉迷是网络环境下更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一个抓手。防止沉迷系统的初衷就是要让商业利益、注意力经济让位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朱巍说。
郑宁认为,防沉迷系统投入运用后的实际效果,可能还需要一些时间和更多实践来检验。如果说短视频平台本身开发的系统比较完善,肯定能够起到作用。但也不排除有些人用其他方式绕开防沉迷系统,去钻空子。所以实践中还需要企业和监管部门不断发现问题、弥补漏洞。
“防沉迷更多涉及制度,并且防沉迷制度要与技术结合。在互联网领域,如果技术没有跟上,那么一些好的政策措施、法律法规,都可能无用武之地。可能确实会有一些人想办法绕开防沉迷系统,但这些人能想到的办法,短视频平台一般也能想到。”朱巍说。
在朱巍看来,短视频平台应该有能力应对这些规避方式。比如,用户行为会在平台留下数据,平台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出来何时应该提醒监护人;如果没有监护人,平台是否应该自主重启系统等。所以,如果出现了规避行为,短视频平台应当承担更多责任。
平台责任亟待强化
社会各界共同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