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8 18:31:27来源:红网
2020年9月26日晚22:10分左右,融易新媒体,我开车由青山桥收费站至东湖收费站。在经过白果收费站往东湖方向大概一公里左右时,看到高速路上有一个很大的坑,由于是一个转弯路段,我在发现有坑的时候已经来不及躲避,遂只能硬着头皮压上去,导致左侧前后两个轮胎爆胎。事故发生之后我第一时间报警,并在车后放置了三角警示架。在等待拖车来的时候,陆续又有两辆车爆胎停在应急车道上。下高速之后我得知最早一起事故大概发生于当天下午六点左右,离我经过此地发生事故已经过去四个多小时,这期间高速路上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交警到场之后说要判我全责,我表示不能接受,他就没有给我开具事故证明。拖车师傅将我的车拖下高速之后,直接停在东湖收费站附近的一家名为八达的修理厂前。在我与交警和保险公司沟通的过程中,修理厂老板态度恶劣,并且坐地起价,因为我不准备在他们家换轮胎,就恶语相向,甚至准备抄起东西打人,并且把我叫来的修车师傅赶走。为此我觉得很生气。
针对这件事情,我有两点疑问:1.高速公路上的坑为什么经过四个多小时,并且在很多辆车都经过这里出现爆胎事件之后,依旧无人处理,并且也没有放置任何警示标志?2.交警这样判定我全责是否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