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4 20:42:13来源:红网
我叫任兵(身份证:4306211970102*****,联系电话153****1897).广兴镇殷家铺居委会(原前丰村)六组村民,属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妻子常年瘫痪在床,仅靠几亩薄田为生,为了让我尽快能致富,融易新媒体,办点工作组领导扶持我喂养龙虾,可怜屋漏偏逢连夜雨,今年的龙虾又血本无归。水田收成无望,仅有的自留地村干部还要强行收去,非法卖给别人从而牟取利益,按人头硬给我2000元就算全部补偿,且终身买断。对于这种情况,我也多次向村、镇反映,但没有任何回复。我可以说是欲哭无泪,诉说无门,不过我相信政府会为民做主,所以特网上求助,向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反映投诉,请村干部手下留情,还我自留地,请给属于贫困户的我留一条生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9年8月26日修正并予颁布,于2020年1月1日签署主席令第28号并开始执行,第三条、第四条严格规定,要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基本国策。且实行对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保护。对土地处置有异议可以请乡政府处理,还可以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投诉或到法院起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也在如期开展,基于此,为了生存与生活,我将一步一步、一级一级依法依规保护我的土地,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土地法》第九条严格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其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依法享有使用权。
第七十四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例属于典型的非法买卖土地范畴。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本案例当事人应属情节严重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但不能非法买卖。
以上法律法规都是旨在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土地不受侵占与非法买卖。作为最底层的弱势群体:低保户、贫困户的我特竭尽全力呐喊:请政府及各级主管部门为我做主,保住我的自留地!我想生存!!我要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