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1 13:12:44来源:红网
尊敬的上级领导,您好!
我叫刘财,身份证号码:4301241987103*****,联系电话:159****2821.系宁乡市菁华铺乡,嶂山村刘家屋场组居民。2011年,因结婚无房居住,在征的村组同意的情况下(申请报告见附表),于宅基地建有面积168平米房屋一栋,共二层。当时由于没有结婚,不予分户,所建房屋未取得国有手续。后从2012分户年至今,每年有上交补办手续的申请,但乡国土部门均已各种借口推脱,没有审批我的手续。但从建设到居住期间,政府从未下发任何违建批文和拆除通知。恰遇今年宁韶高速施工,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房屋正好在施工范围内,需征拆。政府口头告知违建,并恐吓如不与我父亲房屋打包拆除,将会得不到任何赔偿。作为知识浅薄的农民,我们并不了解相关法律条令。在本着配合政府工作的诚意下,且政府口头承诺保留我父亲房屋予我父母居住的情况下,我父亲签订了拆迁协议。政府与2020年6月5日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将我房屋拆除,至今已有3个多月,政府不顾民生,没有赔偿任何损失,且要求我父亲将其房屋一并拆除。
依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8]30号
二、关于住宅房屋合法性认定等问题
被征地农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除按《补偿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外,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市辖区范围内行政区划调整前农民所建住宅房屋,按原在县(市)农民建房标准认定其房屋合法性。
(二)市辖区范围内行政区划调整后农民所建房屋按市区农民建房标准认定其房屋合法性。
(三)确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农户而未批准建房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调查,确系他处无房、符合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居住的农户的住宅房屋,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审查,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发布征地公告时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未经依法征用、征收的国营农场的建设用地及其建(构)筑物,征地时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补偿。
我一家四口,168平米的建筑面积并未超过45平米/人的标准,且符合一户一宅基本原则,理应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得到相应的赔偿。作为农民,辛辛苦苦修建的房屋皆因政府一句话,一分钱不赔当违建拆除,致使我一家四口无房可住,无家可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