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7 22:02:36来源:红网
请求维护法律权威、还百姓公道
各位领导好,我们是恒建紫金湾小区业主,在此恳请领导认真的听听我们老百姓的呼声。恒建紫金湾开发商恒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无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侵害我们业主的权益,具体如下: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1、按照《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这是国家强制性规范。依据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因此,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应向买受人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2、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备案资料详见附件1):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详见附件2);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详见附件3);
(三)法律法规规定规划、消防部门联合验收出具的认可验收或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七条??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三)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四)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3、根据衡东县消防救援大队2019年3月26出具的【东公(消)行罚决字[2019]0010号】行政处罚书:“湖南恒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兴建的恒见紫金湾二期9#、10#、11#、12#、13#、14#、15#、16#、17#、18#的建设工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融易新媒体,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开发商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的前提下,利用业主对法律法规的不懂或不对等的漏洞,忽悠业主收房。按照购房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将具备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但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看到《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的原件,开发商没有履行交付商品房的约定,而强行要求我们收房,同时要求缴纳物业管理费。我们业主为此也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与举报,2019年9月23日衡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关于XX同志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的回复:“第3条紫金湾小区9号、12号楼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规属实,我局已依法对该工程下达了《工程质量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已启动违规处罚程序”。
请问各位衡东位居高位的领导,为什么开发商对政府的两个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置若罔闻?是谁给开发商无视法律的底气与权力?还是相关职能部门或因制止不力或虚假制止,且实际暗中支持其违法?肯请各位领导厘清事实,维护法律尊严,还我们百姓一个公道。
二、车库、车位归属不明确
1、《湖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三)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管道及电梯等设施设备井、楼梯间、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