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21 00:10:40来源:红网
近日,先锋路佳惠广场门口所进行的商业行为,构成严重噪音污染,尤其在12:00至14:00的非工作时间仍不停止,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的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希望有关部门能处理。
根据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佳惠门口所进行的商业宣传构成环境噪声污染。
根据中国《城市区域噪声标准》,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dB、夜间45dB;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dB、夜间50d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以及疗养区、风景名胜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融易新媒体,禁止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第三十三条禁止在商业活动中采用发出高大声响的方法招徕顾客。第三十四条文娱、体育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根据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而佳惠广场门口所进行的商业行为符合(二)采用发出高大声响的方法招徕顾客的;
(三)从室内或者公共区域发出严重干扰他人噪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