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3 21:35:45来源:界面新闻
比如,不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应依照刑法第125条第1款的规定,以不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再比如,《解释》规定,不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属于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批复》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解释》相对严苛的数量认定标准,但因《批复》的法律效力低于司法解释,仍引起了一些法学专家的担忧。
徐昕告诉界面新闻,自从他2017年办理“天津大妈赵春华气枪案”后,“两高”启动了司法解释的制订工作。2018年3月28日“两高”出台《批复》,明确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融易新媒体消息,要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不唯数量论,是一个较大的进步。
但徐昕也指出,但由于未解决枪支认定标准极低的根本问题,《批复》的“弹性大”,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比较大,各地出现了明显的裁判差异。因此,需要各地细化掌握统一的定罪量刑尺度。“从根本上说,还是需要公安部提高枪支认定标准,建议先恢复至2001年的标准,枪口比动能大于16焦耳/平方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