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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易媒体:收取债务融资顾问费质价不符,农行吉安分行“吃”监管罚单

时间:2019-05-06 16:53:12来源:银行

吉安监管分局指出农行吉安分行存在收取债务融资顾问费质价不符的违法违规事实,对该分行罚款人民币30万元,对三...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吉安监管分局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吉安分行”)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5号、6号、7号)。

(银保监会网站截图)

决定书显示,农行吉安分行主要负责人为许小勇,该分行存在收取债务融资顾问费质价不符的违法违规事实,吉安监管分局指出刘诗瑛负管理责任,彭小秋、刘千驹负承办责任。

对此,吉安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农行吉安分行罚款人民币3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相关责任人刘诗瑛、彭小秋、刘千驹给予警告处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均为2019年4月24日。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显示,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显示,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标签:
收取,债务,融资,顾问,费质,不符,农行,吉安,分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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