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10 03:10:01来源:新媒体
除了对高频交易定义、额外报告义务规定之外,示范文本还提出高频交易的额外管理要求,即投资者进行高频交易可能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券商有权采取拒绝委托、撤销相关申报、暂停提供服务或终止与该投资者的委托代理关系等措施,并向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报告。
明确违约责任、损失承担以及配合检查义务
示范文本明确了证券公司和程序化交易客户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而给对方所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券商根据协议规定拒绝量化私募等客户委托、撤销申报、暂停提供服务、或终止与量化私募等客户的委托代理关系的,相关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由量化私募等机构自行承担。
量化私募等机构还有配合检查义务,当交易所或券商依据证券交易所要求,针对量化私募等机构程序化交易开展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后者应予以配合,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提供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