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23 15:28:38来源:红商网
北京12月21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经查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藏格”,000408.SZ)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2019年1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作出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2017年7月至 2018年12月期间,*ST 藏格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2017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32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28亿元,虚增预付账款2.41亿元;2018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4.68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4.77亿元,虚增应收账款471万元,虚增预付账款2.81亿元。上述事项导致*ST 藏格披露的《2017 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重组业绩补偿方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2016 年,*ST 藏格向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投资”)等11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格尔木藏格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钾肥”)99.22%股权,藏格投资、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鸿实业”)、肖永明、林吉芳对藏格钾肥2016年、2017年、2018年的业绩作出承诺,如藏格钾肥未完成承诺业绩,将以交易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如股份补偿不足,差额部分以现金补偿。 藏格钾肥2018年度承诺业绩162749.76万元,实际完成业绩84020.52万元。根据重组利润补偿协议,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应当于*ST 藏格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后60日内办理完毕股份注销事宜。*ST 藏格于 2019年12月30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票的议案,但截至目前,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尚未完成业绩补偿股份注销程序,导致相关业绩补偿承诺存在超期未能完全履行的情形。 三、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0年4月30日,*ST 藏格披露《2019 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被年审会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主要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及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事项。根据年报及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占用*ST 藏格非经营性资金余额57599.53万元。年审会计师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应收款项的商业实质、真实性、完整性、存在性、不符事项、计量(包括减值、会计分期)等存在重大疑虑,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尚未对上述疑虑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由于受到上述审计范围的限制,对关联方资金占用、上述应收款项及其期末、期初信用减值损失的完整性、准确性认定,以及对与之相关联的交易账户或披露的影响,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 截至2019年12月31日,*ST藏格对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铜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255676.42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6.74%、占净资产的32.64%。巨龙铜业的控制权由藏格投资持有;巨龙铜业存在逾期负债、对关联方承担30亿元担保余额,且未计提逾期信用损失;由于缺乏资金,矿区已停止建设和开采;巨龙铜业尚未筹集足够的资金或者有明确的应对计划,清偿债务以及维持业务正常运营,巨龙铜业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年审会计师对巨龙铜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列报存在重大疑虑,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尚未对上述疑虑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由于受到上述审计范围的限制,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与计量、后续计量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交易账户或披露,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 四、未披露 2019 年度业绩预告 2020年4月30日,*ST藏格披露《2019 年年度报告》,公司2019 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951.61万元,同比下降57.71%。公司未按《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第(二)项的规定及时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 五、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ST藏格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 2019年12月31日,藏格投资占用*ST藏格非经营性资金余额57599.53万元。根据*ST 藏格于2020年6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情况》,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藏格投资共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97245.42万元,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包括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33341.29万元及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63904.13万元。 其中,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两种情形,一是 2018年5月及 2018年7月,藏格投资借用*ST 藏格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公章擅自出具《委托付款函》,要求供应商转出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前期向供应商支付的款项,并转入藏格投资指定银行账户,形成资金占用9200万元;二是 2018年1月至 2020年4月期间,藏格投资向*ST藏格钾肥客户陆续拆借短期资金且未偿还,造成*ST藏格钾肥客户无力支付货款,*ST藏格在和藏格投资确认后,将藏格投资向钾肥客户拆借的资金认定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24141.29万元。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系藏格投资与*ST藏格部分钾肥客户存在历史借贷关系,2019年以来,*ST藏格相关客户为降低其借款回收风险,减缓向*ST藏格支付钾肥货款,造成*ST藏格应收账款超账期无法收回,*ST藏格在和藏格投资确认后,将自 2019年以来相关客户每月增加的应收账款确认为资金占用,共63904.13万元。2020年6月24日,*ST 藏格披露称藏格投资已归还目前*ST 藏格自查发现的全部占用资金及资金占用费。 *ST 藏格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违反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10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11.3.1 条,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7.4.5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6.2.5条的规定。 控股股东藏格投资对违规行为二、五负有重要责任。公司股东永鸿实业对违规行为二负有重要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肖永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违规行为一、二、五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卫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违规行为一、五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对违规行为五负有责任。公司董事长曹邦俊、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肖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违规行为一、三、四、五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王聚宝、方丽,独立董事亓昭英,监事邵静、李光俊、侯选明,副总经理张生顺,时任董事郑钜夫,时任独立董事王卫国、姚焕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蒋秀恒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公司董事黄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违规行为三、五负有责任。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李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违规行为三、四、五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肖永明,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卫东,时任财务总监刘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曹邦俊、肖瑶、王聚宝、方丽、黄鹏,独立董事亓昭英,监事邵静、李光俊、侯选明,副总经理张生顺,时任董事郑钜夫,时任独立董事王卫国、姚焕然,时任财务总监李凯,时任董事会秘书蒋秀恒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公开认定肖永明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开认定吴卫东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ST藏格成立于1996年6月25日,注册资本19.94亿元,于1996年6月28日在深交所挂牌,2017年6月13日,公司名称由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改为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由*ST金源改为*ST藏格。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现主营业务为钾肥(氯化钾)的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钾肥(氯化钾)。 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ST藏格第一大股东,持股8.59亿股,持股比例43.08%。肖永明持有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0%股份,林吉芳持有另外10%股份。肖永明为*ST藏格实际控制人,林吉芳为肖永明之妻。肖永明2016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担任*ST藏格董事长。 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为*ST藏格第二大股东,持股3.87亿股,持股比例19.42%。 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卫东2016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担任*ST藏格副总经理。时任董事郑钜夫2012年11月5日至2019年8月15日担任*ST藏格董事,2014年7月14日至2016年8月16日担任财务总监。 董事长曹邦俊2016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担任*ST藏格副董事长,2019年8月16日至今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肖瑶自2016年8月16日起担任*ST藏格总经理,2019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张生顺自2018年4月26日起担任*ST藏格副总经理。 公司董事王聚宝自2016年8月16日起担任*ST藏格非独立董事。公司董事方丽2019年8月16日至今担任*ST藏格非独立董事,自2016年8月16日起担任*ST藏格副总经理。独立董事亓昭英自2016年8月16日起担任*ST藏格独立董事。时任独立董事王卫国、姚焕然2016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担任*ST藏格独立董事。 邵静自2016年8月16日起担任*ST藏格监事、监事会主席。李光俊自2016年8月16日起担任*ST藏格职工监事。侯选明自2016年8月16日起担任*ST藏格监事。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3.1条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方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三) 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三) 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5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上市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上市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2.5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上市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上市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上市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