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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公布 6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9-05-07 06:52:25来源:融易新媒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


  (2019年1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2019年1月3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 网络食品经营

 

  第四节 食用农产品销售

 

  第四章 食品检验

 

  第五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贮存和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奖惩机制,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推行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制度,建立职业检查员为主体、兼职检查员为补充的职业化检查员队伍。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承担下列职责:

 

  (一)拟定食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拟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四)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考评;

 

  (五)研究、协调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问题;

 

  (六)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海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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