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09 18:51:27来源:互联网
(一)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备案机关:是指当时办理备案事宜的县级粮食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9月19日发布的《江苏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苏粮规〔20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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