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09 16:33:31来源:新媒体
小餐饮经营项目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从事冷荤类食品制售的,应当在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十三条 小餐饮经营者从事现榨果蔬汁、果蔬拼盘、植物性冷食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食品简单制售的,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调味等简单加工制作后即供应的,可在专用操作区内进行。供应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的应设置相应的操作专间。
第十四条 小餐饮经营者宜采用“明厨亮灶”方式,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公示食品主要原料、添加的食品添加剂等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小餐饮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小餐饮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交);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交);
(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五)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等保证食品安全的制度目录清单;
(六)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应当提交告知承诺书。
第十六条 小餐饮登记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十七条 小餐饮登记部门受理申请后,应由符合要求的不少于2人的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记录现场核查原因,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现场核查报告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 小餐饮登记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同时向申请人发放小餐饮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小餐饮登记证发证日期为登记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3年。需办理临时登记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小餐饮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小餐饮登记证。
第二十条 小餐饮登记部门认为小餐饮登记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通告并举行听证。
小餐饮登记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小餐饮登记部门在作出登记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小餐饮经营者申请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的,小餐饮登记部门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小餐饮登记部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发放小餐饮登记证后,应当及时将小餐饮登记结果公告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属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登记部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日期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并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核查信息推送至小餐饮登记部门。
经核查,申请人承诺内容与现场核查原因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查办,书面告知小餐饮登记部门依法撤销登记决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第二十二条 小餐饮登记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证。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餐饮登记变更申请书;
(二)小餐饮登记证原件(未取得纸质登记证的可不提交);
(三)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交);
(四)与变更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营场所布局流程、主要设施发生变化的,原登记部门应当以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现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