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3 05:00:01来源:互联网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按照海牙协定提出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简称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条件和程序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专利法及本细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六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七条:“按照海牙协定已确定国际注册日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国际注册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
六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八条:“国际局公布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国际局。”
六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国际局公布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中包括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的,视为已经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自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六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条:”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涉及的外观设计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当在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声明,并自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一条:”一件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自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并缴纳费用。“
六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国际局公布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中包括含设计要点的说明书的,视为已经依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交了简要说明。“
六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三条:”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通知国际局。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后,予以通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自通告之日起生效。”
六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四条:“已在国际局办理权利变更手续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六十九、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技术资料”修改为“技术信息和资料”。
(二)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第四项中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修改为“专利代理师的姓名、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号码”。
(三)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在第一款中的“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后增加“和利用此类材料产生的遗传信息”。
(四)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五)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申请文件的格式不符合规定的”。
(六)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
(七)将第四章中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八)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中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九)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
(十)将第九十七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删去其中的“专利登记费、通告印刷费和”。
(十一)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七条,其中的“减缴或者缓缴”修改为“减缴”,“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十二)将第一百一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三十二条,在第二款中的“国际公布日”后增加“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