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2 16:28:47来源:互联网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遭告宁乡罗记笨罗卜餐饮店罗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卜某第16722350号“”、第48047032号“”、第5239808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遭告宁乡罗记笨罗卜餐饮店立即停止使用“笨罗卜”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遭告宁乡罗记笨罗卜餐饮店、罗某赔偿原告卜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28000元。
目前该案已生效。
小宁提醒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恪守诚信原则,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增强自主创新意识,避免恶意抄袭、模仿等“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企业要想赢得市场,必须立足自身商品品质的提升与服务的优化,以匠心精神,久久为功打造属于自身的品牌价值与市场,而不是耍小聪明,借助知名品牌商标“蹭流量”,这样不仅走不长远,还会触犯法律红线。
近年来,宁乡法院不断强化对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鼓励诚实竞争,遏制仿冒搭车行为,有利于市场主体逐步规范经营行为,保护了创新、创造精神,让企业通过合法经营、良性竞争赢得市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