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04 19:15:01来源:新媒体
第十五条 因设施设备落后、环境脏乱差、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遭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公告批评的,给予降低一个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取消等级市场称号。
第十六条 入场销售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等级市场,应当取消等级市场称号:
(一)一年内连续发生三次及以上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连续三年食品安全抽检发现不合格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三)在消费投诉信息公示中一年内遭作为重点经营者公示两次以上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按照有关分级标准,发生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动物疫情、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具有垄断经营、涉黑涉恶等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对降低等级或取消等级的市场,原评定部门进行确认并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等网站公示,取消等级的收回原等级牌匾;降低等级的,更换等级牌匾。
第十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动研究制定农产品市场扶持政策和奖励办法。加强农产品市场规范化建设在“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天府旅游名县、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等创建工作中的考评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专家组成员在等级评定工作中出现不认真履职、敷衍塞责等违反“四风”规定导致不良影响,或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予以严肃问责。
第二十条 各地结合实际制订农产品市场食品安全等级评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市监局会同农业农村厅、商务厅解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四川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等级评定标准.doc
2.
四川省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等级评定标准.doc3. 等级市场牌匾式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