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05 19:13:02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注重宣传引导。要加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督促生产经营者确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要及时揭秘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健全长效机制。要紧紧扭住当前对家畜使用“瘦肉精”、注水注药、加工病死畜禽以及肉类产品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间的线索通报、风险交流、联合执法、涉案物品处置等长效工作机制,精准治理薄弱环节,及时堵塞制度管理漏洞。
(四)强化行刑衔接。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侦办案件中发现的重大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并对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商请协助的重大疑难案件加强执法联动。公安机关商请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协助的,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请各省级食安办于2024年4月底前将本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联络员信息报送国务院食安办,并于2024年12月15日前报送本省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国务院食安办 公安部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