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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5号(关于进口泰国罗汉松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2)

时间:2024-03-13 22:08:00来源:互联网

  2. 同一输华罗汉松苗圃1年内如有2批次罗汉松遭检出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则暂停该苗圃输华资质,直至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1年内超出2次的,泰方应取消其输华资质,并及时向中方通报。

 

  3. 经出口前检疫合格的罗汉松植株应悬挂合格标签,标签内容必须包括植株唯一编号、苗圃名称及注册编号、移入苗圃日期。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泰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Podocarpus Plants from Thailand to China and free from soil and the pests of concerned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泰国罗汉松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的规定,不带有土壤及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同时注明苗圃注册编号及每株罗汉松对应的合格编号,如在出口前实施检疫除害处理的,还应在证书中注明处理方式、药剂名称、浓度、处理时间等内容。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1.进口商应提前申请并取得检疫审批单;

 

  2.罗汉松应从中方指定口岸进境。

 

  (二)证书和标签核查。

 

  1. 核查是否附有检疫审批单;

 

  2.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苗圃;

 

  3.核查随附泰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4. 核查罗汉松植株上的标签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五)第3项的规定。

 

  (三)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罗汉松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运往检疫审批单要求的指定苗圃接受监管。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检疫审批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苗圃或未悬挂合格标签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悬挂的合格标签编号与随附的植物检疫证书内容不一致的,对相应植株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土壤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活虫、本公告第四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的有害生物,经有效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入境,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向泰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企业、种植苗圃或产区的罗汉松输华,直到中方确认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3月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5号(关于进口泰国罗汉松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泰国罗汉松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5号(关于进口泰国罗汉松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泰国罗汉松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5号(关于进口泰国罗汉松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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