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09 19:10:57来源:互联网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违法所得及罚款人民币合计 10,893.70 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究竟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市监局
2024 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