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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7号(关于发布《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2)

时间:2024-03-07 16:50:01来源:互联网

  (一)存放或者使用中国、输入国家(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药物未标明有效成份或者使用含有禁用药物的药物添加剂,未按规定在休药期停药的;

 

  (二)提供虚假供货证明材料、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备案编号的;

 

  (三)隐瞒重大养殖水产品疫病或者未及时向海关报告的;

 

  (四)拒不接受海关监督管理或输入国(地区)主管当局检查的,或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五)不能持续符合备案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无法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第十四条 输入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多双边协议如对水产品原料养殖场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7号(关于发布《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

1.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申请表.doc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7号(关于发布《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

2.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养殖场年度报告表.doc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7号(关于发布《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pdf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7号(关于发布《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doc

  相关报道:《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公告的政策解读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7号(关于发布《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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