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24 11:25:01来源:新媒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属于食品经营环节;
2.能如实提供食品合法来源;
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4.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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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属于食品经营环节;
2.能如实提供食品合法来源;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注:1.本清单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针对某一违法行为类型列明的适用条件,应当同时具备。
3.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为其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适用本清单;小微主体可参照本清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