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24 10:50:01来源:新媒体
十一、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食品安全问题内部化解机制,鼓励内部员工反映食品安全风险问题,推动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确定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及时组织研判、核实相关问题,对查证属实的,应当及时整改,并可视情况对反映食品安全问题的内部员工给予一定奖励。
十二、“吹哨人”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伪造证据,谎报案情、故意干扰办案程序。对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恶意投诉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