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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对船山区抽检1批次不合格饮用天然水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8号)

时间:2023-04-18 21:27:02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日,四川省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船山区抽检1批次不合格饮用天然水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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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船山区抽检1批次不合格饮用天然水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8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21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我市船山区广汇水业经营部经营销售1批次不合格饮用天然水。已经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和船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2022年7月20日,承检机构在执行抽检监测(转移地方) 2022年总局抽检计划时,在遂宁市船山区广汇水业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饮用天然水(商标:/;生产时期:22022-07-17;规格型号:18L/桶)。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遂宁市船山区广汇水业经营部经营销售饮用天然水经营地址涉及到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分局),经开区分局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8月26日,经开分局到现场检查,在船山区广汇水业经营部经营场所未发现抽检同批次的饮用天然水(生产日期:2022-07-17),据经营部负责人反映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二)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9月1日,经开分局针对船山区广汇水业经营部经营销售1批次不合格饮用天然水案进行了立案查处。

当事人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饮用天然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2022年9月15日。经开分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船山区广汇水业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警告;

3.罚款人民币4000.00(肆仟元)元整。

(三)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船山区广汇水业经营部于2022年07月18日从四川赫溪农夫矿泉水业有限公司购进,经开分局已责令该经营部进行改正,禁止经营铜绿假单胞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饮用水。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船山区广汇水业经营部经营销售的饮用天然水是从四川赫溪农夫矿泉水业有限公司购进的,生产企业的地址涉及到船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船山局),船山局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9月2日,船山局到四川赫溪农夫矿泉水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了解,该公司共生产了抽检批次饮用天然水40桶,现场检查时已销售完毕,没有发现被抽检批次的饮用天然水,该公司在厂区、销售点张贴了召回公告,无不合格产品召回。

(二)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9月7日,船山局针对标称生产单位四川赫溪农夫矿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水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四川赫溪农夫矿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水,虽然在流通环节被抽检不合格,但其能够提供自检报告和第三方检验机构“遂宁市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该批次饮用天然水经检验后合格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在生产环节没有过错,融易新媒体,在流通环节被抽检同批次饮用天然水在出厂时,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2022年11月3日,船山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四川赫溪农夫矿泉水业有限公司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排查整改

经排查,抽查1批次不合格饮用天然水造成的原因,可能是流通环节保存形成的。船山局要求公司加强食品安全的自检力量,确保饮用天然水的质量安全。公司提供了保证承诺。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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