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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不合格“花生油”核查处置情况

时间:2023-04-18 21:21:35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4月13日,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南宁市桂福粮油批发店(黄焕青)生产经营的花生油)。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不合格“花生油”核查处置情况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南宁市桂福粮油批发店(黄焕青)生产经营的花生油)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南宁市桂福粮油批发店(黄焕青)涉嫌生产经营过氧化值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油脂酸败)的花生油食品一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23450102635200004

 

样品名称

 

花生油

 

生产日期

 

202312

 

型号规格

 

1/15公斤

 

标称生产企业

 

南宁市桂福粮油批发店(黄焕青)

 

被抽样单位

 

南宁市桂福粮油批发店(黄焕青)

 

检验不合格项目

 

过氧化值

 

检验机构

 

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南宁市桂福粮油批发店(黄焕青)的行为涉嫌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过氧化值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食品的违法行为。

具体处罚种类: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750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能积极主动地配合我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融易新媒体,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基于以上理由,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没有正确储存所生产的油料。企业已进行整改。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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