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20:57:03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28期)。
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28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州省贵阳市画一个新零售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2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DC2220373423104035C,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贵州省贵阳市画一个新零售有限公司经营的老姜进行检验,融易新媒体,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检查未发现货架及仓库有同批次不合格产品,故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9月26日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予以调查终结。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老姜属于流通领域,非主观故意性违法,且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壹元叁角陆分(¥:31.36);
罚没共计贰仟零叁拾壹元叁角陆分(¥:2031.36)。
【观市监处罚〔2022〕366号】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