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1 14:58:06来源:互联网
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从青岛**食品有限公司处购进“奶香花生”。当事人使用上述“奶香花生”生产“奶香花生(500g/袋)”,经出厂检验(损耗5袋)合格后置于成品库内待售。经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上述“奶香花生(500g/袋)”的“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检验结果为0.125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使用”的技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又查明,当事人采购的原料“奶香花生”经当事人送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不得使用”的要求,系导致当事人生产的“奶香花生(500g/袋)”不合格的直接原因。
当事人实施的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奶香花生(500g/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零壹拾贰元整;
2、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伍佰元整。
相关标准
山梨酸及其钾盐抗菌性强,防腐效果好,是目前应用非常广泛的食品防腐剂。长期食用山梨酸及其钾盐超标的食品,可能对肝脏、肾脏、骨骼生长造成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中不得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上海市松江区市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松处〔2022〕**********号
当事人名称: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号;
法定代表人:***;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证,当事人于****年*月**日注册成立,从事炒货、食糖等商品生产销售的经营活动。
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2022年6月1日,当事人从青岛**食品有限公司处购进“奶香花生”16箱(5kg/袋,2袋/箱),共计160kg,采购价格为**元/箱(即**元/kg),采购金额共计2880元。2022年6月3日,当事人使用上述“奶香花生”155kg,在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号的生产地址分装生产“奶香花生(500g/袋)”,扣除生产过程中的物料损耗等因素4.5kg,实际生产“奶香花生(500g/袋)”301袋,经出厂检验(损耗5袋)合格后置于成品库内待售。
经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上述“奶香花生(500g/袋)”的“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检验结果为0.125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使用”的技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截至2022年7月18日止,当事人共售出上述“奶香花生(500g/袋)”295袋,销售价格为**元/袋,销售金额共计4012元;库存上述“奶香花生(500g/袋)”1袋(系作为产品留样)。综上,当事人生产上述“奶香花生(500g/袋)”的货值金额共计4093.6元,获违法所得4012元。
另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7月22日将留样的“奶香花生(500g/袋)”1袋封存在不合格品区,于2022年7月18日起陆续向购货者发送召回通告,开展上述“奶香花生(500g/袋)”的召回工作。截至2022年8月8日止,当事人共计召回上述“奶香花生(500g/袋)”26袋。2022年9月15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将库存的产品留样及召回产品共计27袋予以销毁。
又查明,当事人采购的原料“奶香花生”经当事人于2022年7月20日送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不得使用”的要求,系导致当事人生产的“奶香花生(500g/袋)”不合格的直接原因。
上述事实,有相关《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