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6-26 08:00:40来源:融易新媒体
榆树市万客隆超市铁北路店销售的标称榆树市春雨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高醋(320ml/袋),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值为0.119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榆树市盛源大润发综合超市销售的标称榆树市春雨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饺子醋(750ml/瓶、吉雨商标),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值为0.126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榆树市盛源大润发综合超市销售的标称榆树市春雨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饺子油(酱油)(800ml/瓶、吉雨商标),氨基酸态氮(以氮计)检出值为0.23g/100mL,标准规定为≥0.40g/100mL;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1.21g/kg,标准规定为≤1.0g/kg。
经查,榆树市春雨调味品有限公司近年来多次因所生产的食品不合格受到行政处罚。
据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16日发布的榆市监行处字〔2018〕1128号,因其生产的大豆油溶剂残留项目不符合GB/T1535-2003标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对榆树市春雨调味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据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月16日发布的榆市监行处字〔2018〕1001号和榆市监行处字〔2018〕1001号,因其生产的2批次大豆油溶剂残留项目不符合GB/T1535-2003标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对榆树市春雨调味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据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29日发布的榆市监行处字〔2017〕1107号,因其生产的“吉雨”系列笨榨大豆油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及生产的转基因大豆油未按规定标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一)(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5条对榆树市春雨调味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据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16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88号,因其生产的饺子油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对榆树市春雨调味品有限公司处罚款20,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6.00元。
据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16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06号,因其生产的春雨笨榨大豆油酸值、溶剂残留量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对榆树市春雨调味品有限公司处罚款30,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0.00元。
据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4月16日发布的榆市监行处字〔2015〕865号,因其生产的桶装笨炸豆油无生产日期,对榆树市春雨调味品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榆树市春雨调味品有限公司不仅因产品不合格屡被查处,在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中也屡次因存在问题而被要求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在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19日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中,按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检查,榆树市春雨调味品有限公司因其中重点项1项,一般项6项存在问题,被要求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在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12日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中,按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检查,榆树市春雨调味品有限公司因其中重点项5项,一般项7项存在问题,被要求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在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3月22日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中,按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检查,榆树市春雨调味品有限公司因其中重点项6项,一般项12项存在问题,被要求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在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12日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中,按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检查,榆树市春雨调味品有限公司因其中重点项2项,一般项1项存在问题,被要求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在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6月21日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中,按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检查,榆树市春雨调味品有限公司因检查结果不合格,被要求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