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5 03:25:03来源:互联网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相应的证据有恒大地产年度报告、债券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发行结果公告、财务资料、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明。
证监会认为,恒大地产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全面,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针对恒大地产2019年度报告、2020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证监会指出,恒大地产时任董事长许家印完整管理恒大地产各项业务,授意其他人员虚增恒大地产年报业绩,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违法行为。
证监会还称,中国恒大时任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夏海钧,实际统筹管理恒大地产日常经营事务,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监会指出,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涉嫌欺诈发行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全面”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在这方面,恒大地产时任董事长许家印完整管理恒大地产各项业务,授意其他人员虚增恒大地产业绩,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恒大集团时任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夏海钧,实际统筹管理恒大地产日常经营事务,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此外,恒大地产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中期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恒大地产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未按规定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行为,违反《证券法》七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均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的行为。恒大地产时任董事长许家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上,证监会责令恒大地产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1.75亿元的罚款;对许家印给予警告,并处以4700万元的罚款;对夏海钧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的罚款;对潘大荣、潘翰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0万元的罚款;对柯鹏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对甄立涛处以200万元的罚款;对钱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证监会表示,许家印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夏海钧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证券法》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相关规定以及拟决定对许家印、夏海钧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潘大荣、潘翰翎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恒大地产表示,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另外就本次处罚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正式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遭深交所、上交所公开谴责
2月19日晚间,恒大地产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深交所《关于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及上交所《关于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公告表示,恒大地产于2015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公开发行了15恒大03、19恒大02等公司债券。上述债券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根据《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债券发行人应当于2022年8月31日之前披露2022年中期报告,于2023年4月30日之前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但发行人迟至2023年8月10日才披露前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