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2 00:44:01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3月24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69号)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海监管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勇、薛淳琦执行的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至正股份”,603991.SH)2017年、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和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上海监管局发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张勇、薛淳琦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1.关联方资金占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张勇、薛淳琦在审计过程中,未对至正股份与控股股东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集团”)、上海闵汇塑胶制品厂(以下简称“闵汇塑胶”)、昆山博尔铭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尔铭”)等公司的资金往来及交易情况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未发现至正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未发现公司与至正集团及其关联方、闵汇塑胶等公司相关资金往来未记账的情况,也未发现公司账面记录为背书给博尔铭的票据实际背书给其他公司的情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张勇、薛淳琦为至正股份出具的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关于至正股份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均未反映公司存在资金占用事项。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未合理关注重要在建工程转固时点的及时性。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张勇、薛淳琦未对至正股份募投项目超高压(110-220KV)特种电线电缆高分子材料产业化项目相关新建厂房和办公楼何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予以必要的关注,未能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未充分运用职业判断并履行适当的审计程序,未发现公司相关厂房和办公楼由在建工程结转至固定资产不及时的情况。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
3.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张勇、薛淳琦执行至正股份2018年度收入审计程序时,抽查了部分合同、发票、记账凭证和产品供应单的复印件,但未查阅相关资料原件,未对部分产品验收单据中客户签字异常情况予以关注,未发现公司伪造部分客户验收单据的情况。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的规定。
4.重要内部控制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张勇、薛淳琦在至正股份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未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审计证据,未识别出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未履行必要授权审批程序且披露不充分、在建工程转固不及时、伪造部分客户验收单据等内部控制缺陷,未恰当发表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上述情况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第四条的规定。
上海监管局认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张勇、薛淳琦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上述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张勇、薛淳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提醒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张勇、薛淳琦关注下列事项:(一)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海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至正股份前身为"上海至正潘德那聚合物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27日。2014年6月27日,至正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海良,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低烟无卤阻燃(HFFR)热塑性化合物和辐照交联化合物以及其他工程塑料等。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4.89%。